2007年11月2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捡到东西又失窃,我应否赔偿?
晓峰

  陈先生问:
    我在路上捡到一只手机,后来联系到失主准备还给他,他说第二天来拿,我就把手机放在家里,没想到当晚家里失窃,这只手机被偷走了。失主要我赔偿,请问我该赔偿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根据《物权法》有关规定,拾得人在遗失物交给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前,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,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换言之,不可抗力、一般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、灭失的,拾得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、灭失的,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该手机在你家中被盗,显然不是你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,因此,你无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。